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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探讨

2024-12-05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自觉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地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并且确实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在改造过程中有显著的立功举动,将有机会获得减刑裁决。如果立功表现异常突出,更应得到依法减刑的优待。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如下: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如果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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