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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预备的目的;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已经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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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预备,我国人民法院对于预备犯,可以的处罚为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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