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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预备,我国人民法院对于预备犯,可以的处罚为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与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相比,除处罚。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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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预备的目的;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已经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犯罪准备和犯罪准备一般是指犯罪人员在犯罪前准备犯罪的工具。无论是否有犯罪,这种行为一般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准备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定。 惩罚的本质目的是威慑和预防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虽然犯罪准备尚未实施,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有明显的潜在危害。如果不停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中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预备犯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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