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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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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共同的产权。但是,对一方婚前有贷款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是否使得房屋产权人的情况有所变化如果离婚,应该如何补偿这也许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对此,常有不同的理解,我们通过实践,对该问题体会如下:首先,共同还贷过程,是否会导致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通常在法律界已不是问题。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屋仍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对此,大家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有些人包括部分律师都认为,增值部分双方共同享有,因为增值部分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且共同参与还贷,共同享有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们认为,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理由是:一、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二、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不能确定增值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三、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那万一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第三,参与共同还贷,是否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应该不是。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仍是婚后共同还贷。最后,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进行合理补偿。
1、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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