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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和被告的口供当然可以作为证据。这叫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2、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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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还想请教各位律师朋友,以下是我的一些假设。 比如借条上的金额是五万元,原告说是某年某月某日借给我家人的。五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以原告的经济状况也不太可能将这么多现金放在家中。假如原告说是在某银行取的款,如果能将当年那个时段的原告的取款记录取得(当然这需要法院的介入),发现没有原告所说的这笔记录,是否这能作为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至少说明是一个疑点? 这只是我的一点想法,我就是觉得假的怎么能成为真的?借条就能代表全部吗?另外,我家人年纪很大了(那时已快六十了),而且身体不好,当时正是在要做大手术前夕,在只有他一人的情况下,原告既有威胁的动机(在此暂不详述,但能证明的),也有实施威胁的能力,这些法院就不考虑吗?我确实不太懂法律,只是想在这种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告除了借条是不是也应该拿出让人信服的其他实事依据呢?比如取款记录或其他证人,当然,我家人根本没拿原告的钱,原告又怎么会有相应的证据呢?真是一件烦人的事。烦请各位热心的律师朋友指点一二。
这个开庭的时候,要进行质证的,如果不质证发,那不能做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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