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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时女方都可以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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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我国目前的习俗,双方恋爱或者结婚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都是以双方结婚为给付条件的,如果双方并未结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同等数额的彩礼,对于不能再生的实物彩礼应折合等价金额给付。但是对于第二、三项的规定,就必须以离婚为退还礼金的条件。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根据相关的规定礼金仍然可以返还,但是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看具体情况定。 2、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退的,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该退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如果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且于离婚诉讼之中同时提出,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下,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却是并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提出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会依法予以支持。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支持:A、未办理结婚登记的。B、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的。C、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第三种规定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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