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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治疗疾病,但也可以继续领取工资。劳务派遣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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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工享受的权利和一般的员工相同。被派遣企业必须做到同工同酬、同等劳动条件。 二、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休病假期间的工资。 三、同时,派遣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你也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承担病假期间责任。 四、如果公司拒不支付,你可以依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未满1年被劳务派遣,在派遣单位干够半年中患病休假2月工资被停发,不合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乙方(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第一条根据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两种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给予推荐。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人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厂纪、厂规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乙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乙方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个人。 4、乙方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以及各种福利,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工资所得税由甲方每月按实进行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乙方汇至甲方后,甲方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如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失踪、违法犯罪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终止劳务关系,需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递交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30日,不需任何理由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甲、乙双方也可以用多支付或退赔一个月的劳务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费及劳务人员人事管理费来视作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书不得解除: 1.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因劳工伤害而无法工作时,劳工伤害善后事项又未处理完毕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 在履行劳务过程中,甲方如与劳务人员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负责进行调解。 3.工伤事故的处理: 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劳务人员如发生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进行解决,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劳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劳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议,按确定标准结算。 1、劳务服务费用选择标准:(1、2) (1)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资的%,收取劳务管理费。 (2)按照劳务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元(其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元),收取劳务管理费。 2、结算时间和方式: 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拨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明细。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第八条在履行协议期内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假期。 2、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由乙方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用工待遇问题,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与派遣人员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补偿金的,由甲、乙双方核定,划拨至甲方具体办理补偿金发放手续。 5、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以外造成伤、残、亡,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甲乙双方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盖章后生效。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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