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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 (三)职工完全丧失现有劳动能力,并与广州单位终止劳动合作关系的。 (...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杭州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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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2)、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3)、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一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6)、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7)、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8)、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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