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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实际操...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赔偿劳动者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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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劳动者获得双倍赔偿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孕期、产期、哺乳期开除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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