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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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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四)携带危险物品、器具的;(五)侮辱、殴打、威胁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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