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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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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地点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协议或者确定;仍不确定的,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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