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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是有时间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的质押贷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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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票质押有时间限制制的过质押借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延期。股票质押的具体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也可在质押协议中约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延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重新审查。借款人提前还款,必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表现良好,流通股本规模适中,流动性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六个月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格超过20%的股票;(3)流通股股票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5%上述证券公司不得质押该股票;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买售后剩馀股票而持有5只%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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