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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损害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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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判刑标准的规定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诋毁商业信誉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按照以下标准量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 2、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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