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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
1、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 2、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 3、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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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争议的所有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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