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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
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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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如果加上一个“款”字就好理解了,即“一事不再罚款”。这个规定的含义是一个行为可能违反数个行政法规的,在对违法行为处理时,只能有一个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个机关罚款后,其他行政机关只能进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同日公布施行)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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