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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何其艰难!而影响再婚和离婚的因素中,财产问题是最重要的因素。 一、财产问题困扰老年人再婚 中国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为 1.47%,老年...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老人再婚有关法律问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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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向往夫妻白首偕老,但实际生活中,被迫分道扬镳和不能“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老年人却大有人在。这些活着的独身老人深感离异和丧偶后的孤独寂寞。为了解除这种痛苦,老年人便有了再婚的愿望。据调查,男性老人除特殊原因外,大多数希望再婚,而女性老人的再婚需求就比较低。 那么,同样是这般寂寞,这般孤独,为什么老年寡妇远比老年鳏夫能够忍受独身的晚年生活呢?这里除了由于受我国封建意识的约束,使女性老人的“忍受阈值”相对高一点,以及女性老人的自理能力强一点,她们爱子心切、自我牺牲的精神多一点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性的因素,它亦是决定男、女性老人愿否再婚的一大原因。 从理论上讲,人的性欲,特别是男子的性欲,尽管也有着老化和衰退的趋势,但仍可以一直维持到生命的尽头。至于性交能力,只有少数的男性,可以持续到八十高龄(见《老年学杂志》85年第三期)。资料表明,70岁以下的男性老人,(1/2)或(1/3)具有性欲和性交能力;70岁至80岁的男性老人约(1/5)左右具有性功能;80岁以上几乎全部丧失。这就说明了在男性老人的再婚愿望中不能排除要求得到性满足的可能性。 但是,女性老人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女性的闭经意味着排卵的停止和分泌发情激素的逐步停止,这种变化是60岁左右的女性性欲及生育力减退乃至消失的生理原因。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老人再婚要求远不如男性老人强烈。 从科学的观点来看,人的衰老并不意味着性欲的必然减退和获得性高潮能力的丧失,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男、女性老人的性功能都有过早衰退和消失的现象。这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和人们的自我抑制所致。比如,“性欲必定随增龄而下降”的信念;三代同室的住房条件;一板一布之隔的毫无隐蔽感的生活环境;缺乏爱情的凑合婚姻和以淀粉为主的食物结构等等。 我们发现,老年再婚的成功率不高,再婚后能保持这种婚姻的比例也不高。这里面当然因为有婚后继续受到子女们的坚决反对;或夫妇间相互缺乏了解和体谅;或经济上不能达成新的默契等方面的原因,但另一方面,某些再婚老人在性生活上不能达到和谐愉快,男性老人的性欲要求的存在与女性老人的性欲减退的矛盾,引起再婚夫妇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只得仍以“感情破裂”为理由,再次离婚。要知道,在这些老年再婚又离婚的案件当中,真正属于性生活不协调的案例确实存在,只是老年人更不愿挑明罢了。再说,在这个性问题上,老年人的个体差异较为明显,所以我们很难获得可靠的数据。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揭示,老年人应在再婚前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除了认真考虑双方的经济、住房、外貌、健康、性格爱好、子女态度以外,还须判断一下你渴望的再婚,是纯粹属于没有性交生活的“老年互助”婚姻(并不排除非性交的“爱抚”等),还是属希望维持正常性交生活的老年再婚。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要求。一般来说,独身老人在婚前所作的性心理准备越充分,再婚婚姻也就可望越稳固。 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社会舆论方面不要把老年人再婚与中、青年人的再婚等同起来。事实上,在我国,无性交生活的互相依靠、相互照顾的老年再婚是属于多数,且确实有存在的必要;第二,对老年再婚配偶双方的年龄差距显著这一点,也不要大惊小怪,只要不怀有过分不正当的目的,双方又都出于自愿,为了满足个体差异中某些老人的生理要求,婚姻登记部门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年龄差距的尺度(这并不等于提倡老夫少妻)。
子女不同意老人再婚怎么办,死后遗产怎么分配,还有就是再婚后一方子女需要赡养另一方吗,这些就是老人再婚有关法律问题。
老年人再婚问题的风险如下 如何防范老年人再婚带来的法律风险 随着人们思想的日益开放,老年人再婚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更多时候,老年人再婚反而有利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但作为老年人的子女,不得不担心再婚后自己的权利义务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介绍如何防范老年人再婚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老年人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对包括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婚后生活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即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归属问题及婚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其他婚后财产归属等问题,必要时可以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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