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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对于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显失公平的。二是限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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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不代表必须约定。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属于无需竞业限制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在实践中,虽然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没有约定如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自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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