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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近几年,全国各地对于酒驾的监管都很严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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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醉酒驾驶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一般适用于直诉案件。直诉案件是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相对于其他的刑事案件时间较短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变为普通程序案件。
第一条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一)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含本数,下同)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 (二)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至300毫克/100毫升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 (三)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判处拘役三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 第二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危险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情节综合考虑量刑,具有《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每增加一个情节,可以增加十五日以下刑罚,但不重复评价。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缓刑: (一)具有《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二)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三)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的; (四)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综合考量,一般在人民币三千元的幅度内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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