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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是罚款,而是罚款。当事人要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当事人应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汽车驾驶人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当场收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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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会写明执行方式,上面会写到哪个银行交纳罚款。 也可以把钱交给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交至指定银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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