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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有固定账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费地点,包括账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执法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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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没有收到,则处罚无效,如果要查别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就得去行政机关申请调取。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大体方针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细节上的规定还是要看本地的政策的。而且,行政罚款的标准是根据行政违法行为才能确定得了的,每一笔行政罚款也都必须要出具行政罚款单,除非行政罚款的数额低于50元,否则都是要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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