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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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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支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事件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财产支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认为权利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是法学家进行分类,民诉法并没有以此来分类。 对财产保全是否能执行为标准做笼统的规定。 确认之诉是确认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不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如确认合同效力。 变更之诉是变更当前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以上两种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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