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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事项。...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三)向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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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能取得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置固定停车场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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