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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 1.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签订的; 3.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重庆市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防范虚假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上签约的,应是依据真实的出售行为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对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而申请撤消网上签约的,除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环节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22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外,还应收取该商品房销售的付款凭证(不动产销售发票校对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对申请撤消网上签约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对买卖双方进行约谈,调查企业销售行为,责令其作出情况说明和依法销售承诺,纳入诚信监管记录,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在企业作出情况说明和依法销售承诺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视企业整改情况撤消网上签约信息。 四、对虽能提供商品房销售付款凭证,但存在频繁、批量申请撤消网上签约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重点监管,及时对企业进行约谈和调查,要求企业说明相关情况,并加强对企业销售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企业撤消网上签约信息,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情况和市场交易形势。 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密切监控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信息,及时发现并调查处理虚假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对不配合调查、违反依法销售承诺和销售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可暂停办理预售许可、网上签约和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房屋中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的效力。虽然房屋产权变更需要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但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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