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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员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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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服事故认定书,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者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的,应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适用一般手续作出处罚决定,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以下手续实施:(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作记录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记录中明确记载(二)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形式通知当事人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通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不应当在记录中明确记载(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交通警察的处罚部门签字的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照、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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