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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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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将提交上级检察院抗诉。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抗诉决定,送达《抗诉决定书》。检察院不再受理检察院作出不提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允许他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第三人,可以直接将第三人列入起诉状,法院不会依职权去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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