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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的抗辩: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收集证据,准备材料,通过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 2、或者收到法院通知后参加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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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将提交上级检察院抗诉。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抗诉决定,送达《抗诉决定书》。检察院不再受理检察院作出不提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可以暂停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和被告相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和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但由于第三人有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但不同的。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大多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告几乎相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类似被告的第三人也可能因其在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地位而受到这样的限制。当被告应当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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