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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前后犯罪方面,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都是毒品犯罪,可以是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仅限于中国刑法第三百五...
两者之间的区别:第一,在前后犯罪方面,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是毒品犯罪,可以是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仅限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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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在主观上都具有恶性,并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极大。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用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而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由一定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谋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所实施的。它对社会安定、人民生活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冲击,连续涉及该类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置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于不顾,其主观犯罪意图是极其恶劣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极其巨大。 2、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均是重新犯罪的一种。即两者都曾经犯过罪被判过刑,尔后又犯罪。 3、就量刑角度而言,二者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两者的前后两罪在法律上和行为心理上均具有特定的联系,反映行为人的特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且经历刑罚制裁的犯罪人怙恶不悛,说明通常的处罚标准对其不能产生特别的预防的作用了。 4、两者在后次所犯的罪名上可以与前罪相同,也可以不同。在与初犯所判之刑的罪名的比照上均没有限制。
“毒品再犯”和“累犯”都是法律术语,主要区别是 毒品再犯是指“毒品犯罪受到处罚后再次涉嫌毒品犯罪”只要再犯就一律加重处罚,其特指毒品类犯罪 “累犯”是指受过处罚后5年内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是原来的罪名也可以是新的罪名,强调一个时间,一个再犯可以是其他罪名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法律界有观点认为,该条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与刑法第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同为一般累犯的特殊形态,即为特殊累犯的一种,被判过刑应理解为等同于累犯的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对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毒品犯罪再犯不是一般累犯的特殊形式,其内涵与外延均与累犯有所不同,被判过刑应理解为包括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及尚未开始执行、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判刑后的所有阶段。对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不仅应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还应依照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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