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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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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并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C以下的,应向工人发放高温补贴。高温,露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天数发行,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行。35℃以上户外露天作业应发放高温津贴的高温劳动保障政策,目前全国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发布实施的防暑措施管理方法。《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职场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饮料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由省级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各地标准不同。公司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的公司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怎么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高温津贴的支付是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的,从每年6月到9月支付的。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工人未享受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工人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中中暑,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国家强制性规定企业应该给这一类员工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指定出的河北省高温补贴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我省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试行有效期限为两年。根据近两年来试行及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开始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如下调整: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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