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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刑事案件的立案的,一般由检察院提起提起公诉。只有个别自诉案件可以直接由法院立案审查,但是具体立案时间每个法院执行决定。 ...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刑事案件的立案的,一般由检察院提起提起公诉。只有个别自诉案件可以直接由法院立案审查,但是具体立案时间每个法院执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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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刑事案件的,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有个别自诉案件可以由法院直接审查,但具体的立案时间由每个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一般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要、复杂的线索,经当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天。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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