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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但参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立案期限为7天。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天;特别重大、困难、复杂或跨区域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30天。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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