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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村里提出要求宅基地鉴定,然后报乡政府审核。 农村的宅基地是乡镇的村建规划部门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需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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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公租房的享受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家庭,农(村)业户口的人员是不能申请享受该项待遇的。《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三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户口公租房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安居房: 1、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申请标准,就可以申请该项; 2、申请该项需要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第8条、9条的具体规定处理。《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206号):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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