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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不离家的,双方如果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还是共同财产,但是只能算是普通的共有财产。 2、双方之后想要分割的,还是可以去法院起诉,...
1、离婚不离家,如果双方没有要求分割财产,那该部分财产就还是共同财产。但是离婚之后双方的收入所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都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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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但是在调解财产纠纷的时候如果是一方的生活用品或者是通过遗嘱以及合同中确定了只属于一方财产或者是物品在这个时候的这种是不进行分割的。其次就是残疾人的补助和婚前自己所购得的房产,此类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也不进行分割。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⑦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量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⑦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量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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