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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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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我单位是陕西省汉中市同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以前全部为职工入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有个工人因工负伤,经宁强县人劳局认定为工伤。我单位即视为这名员工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在正为其做钢板取出手术。因企业亏损,2015年停产,也就没有为该名工人入工伤保险,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为其补交2015年的保险金,影响这个工人的工伤保险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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