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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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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只需解决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根据审级和地域的不同,审判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案件因实行公诉制度,大多数案件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提起公诉,所以除了要解决审判管辖外,还要解决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问题,即职能管辖,又称作立案管辖。明确、合理地确定司法机关之间的各自管辖的范围,可以保证其各司其职,避免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相互推诿,拖延诉讼的现象。
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当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二)可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6、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7、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几起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有必要,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9、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10.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另行规定。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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