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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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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应依法逮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又涉嫌其他犯罪,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并即将提请逮捕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监视居住到释放流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如果超期了司法机关没有明确撤销,等于自动撤销了。
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释放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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