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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刑诉法监视居住释放条款,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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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应依法逮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又涉嫌其他犯罪,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并即将提请逮捕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监视居住到释放流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如果超期了司法机关没有明确撤销,等于自动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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