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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释放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和指定居住的性质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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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监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居住进行监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制作。(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査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采取监控居住措施:(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和居住。 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还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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