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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佣金反不正当竞争

2022-08-08
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能和职责 我国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其对地方政府的隶属性、依赖性,使之难以承担反对行政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如果执法机关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地方政府的压力有法难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加强监督检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监督检查部门在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干扰执法时,应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机关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办案、上级督办等方式进行。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搞地方保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赋予并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监督检查权、询问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等权力。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另外,还应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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