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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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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有针对性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 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需要有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在市场中,由于交易主体、交易手段、交易对象多种多样,市场行为纷繁复杂,这就需要有交易者共同遵守的交易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不遵守竞争规则的经营者及时给予制止,严重的给予制裁,这样才能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2.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活力,妨碍了正当竞争所具有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生产和消费这一作用的发挥。不正当竞争者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市场交易原则,扭曲竞争,破坏竞争,阻碍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性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责无旁贷。 3.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等方式来发挥这一作用。该法保障经营者在市场上公平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努力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制止和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有效地促使经营者采取公平竞争的摔手段,从而使市场经营活动中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4.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是市场上的三得主体,他们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特殊的利益,只有协调好他们的利益,并给予有效保护,市场经济才能有序运行,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消费者权益比较集中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保护单个被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正当经营者,更重要的是保护正当经营的经营者群体,保护消费者群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层面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经营者在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展开广泛而充分的竞争,通过竞争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的优势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市场主体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如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 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上述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当然,亦可并举):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制定本法,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支持和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以下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未经授权使用名称、包装、装饰,或使用类似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方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或使用认证标志、优秀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误解商品质量。第六条公共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占有独家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限制其他经营者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不得以其他经营者的形式向其他经营者给予其他经营者折扣,不得以其他经营者给予其他经营者。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进入账户。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使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通过盗窃、诱导、胁迫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的违法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其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或者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的商业秘密的技术利益。(1)不得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的商业秘密,取得、使用或者披露其他商业秘密的,不得或者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为公众所知、不能为权利人所知、不能为权利人所知、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的,不能为权利人的,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的。(2)销售新鲜活跃升级或者处理的技术利人。(1)。(2)不得或者不得或者不得或者处理的,不得或者销售的。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买方意愿销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事下列奖励销售:(1)骗取奖励或者故意让内部人员获奖;(2)利用奖励销售销售高质量、低价格的商品;(3)彩票奖励销售,最高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价格。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勾结,以排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相关者、证明人,不正当竞争资料的来源和其他资料,不正当竞争资料(2)。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书。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使用认证标志、优质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商品质量作为误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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