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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毒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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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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