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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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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处的投毒是指将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投入公共饮用、食品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行为。无论投毒的具体方式如何,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毒物,只要投毒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14岁以下16岁的人犯有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为故意。
规定了两种投降敌人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一般的投降敌人的犯罪。构成该罪应当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1.具有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对于那些率部投降、策动他人投降、胁迫他人投降的,应当比一般的投降敌人的犯罪处以更重的刑罚。2.必须是出于贪生怕死的目的而投降敌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第二种情况是投降敌人以后又为敌人效劳的犯罪行为。投降敌人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投降后又为敌人效劳,如向敌人提供军事秘密,为敌人进行反动宣传,甚至为敌人作战等,更是背叛祖国和人民的犯罪行为,其性质更为严重,因此本条对此作了单独规定,并加重了处罚。规定对于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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