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融资租赁信托x(受托人)的账务处理

2022-10-25
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不是其固有财产,不能计入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而应作为其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中的项目予以披露。为了方便融资租赁合同的管理,简化账务处理程序,可以考虑以下会计处理方法:在其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中设两个账户:一是“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一是“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公司时,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资金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管理,借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在受托人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标的物并支付相应款项后,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受托人可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对租金的收取进行核算。设立“应代XXX委托人收租赁款”和“应付XXX委托人租赁款”账户。这两个账户相互冲抵,即,在确认租金及承租人的其它应付款时,借记前者,等额贷记后者;在实收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时,无论其是否按时和足额,均贷记前者,等额借记后者。受托人在实收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时,还要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信托收益”。在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和收益(租金)时,同时收取信托报酬。则借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信托报酬”。信托期满时,信托财产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方式归属委托人。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可能体现为资金(信托期间收取的租金)和租赁债权两部分。对于租赁债权部分,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则其职责终止,信托财产也将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时,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