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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行政主...
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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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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