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本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
全省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由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等工作;(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等情况进行清点、核实、登记,下达返还通知,办理返还手续,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扣押所征用的民用资源。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经过改造,不影响原使用功能的,经与被征用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可以原物返还;影响原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26人已浏览
1,582人已浏览
593人已浏览
6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