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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增强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情势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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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本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等工作;(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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