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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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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1、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区别。2、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规定企业一旦破产,便丧失了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在《企业破产法》中,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负责行使对于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3、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有:在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这样的规定类似于国外的破产法理论中有关准破产人的规定。 4、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的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
一、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员工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二、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 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义,并且与清算无关,应当认定无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此时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三、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 1、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对破产人破产前行为的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赋予或然债权执行力。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五、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对于契约关系的效力。 1、如果合同对方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哪么对方享有的债权将作为参加分配。 2、如果破产人已经履行完毕而合同对方未履行的,则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将作为,管理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六、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对于保证的效力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风险提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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