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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
这个问题,答案是: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法院也可以采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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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录音材料属于一种视听材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真实性,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制谈话取得的信息,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否则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离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承认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理由不成立。
录音要成为证据的话需要需要这些要求: 第一,被录音的一方,必须是涉案的另一方当事人。若被录音一方音有异议,可申请进行司法判定,如证明录音与真人不符,法庭会认定该录音无效。 第二,通话录音必须完整,不可是被剪辑的。 第三,得到录音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第四,录音的内容是要能够完整反映案件有关内容的,例如涉案的具体金额、事由等。 第五,录音应当整理成书面手续,并刻制成光盘,提供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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