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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不属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费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种合理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在约定范围...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是一回事。保密费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要遵守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一种补偿方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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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广东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竞争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须考虑你所在地区,才能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其二:经济补偿金是否作为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企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即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片面观点。但如果你离职的时候单位才提出这个问题,则一般认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你不用遵守该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是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首先,保密和竞业限制是两回事.如果你拿的确实是保密费,那就不影响你现在的工作.因为竞业限制也必须是在公司补偿你的前提下才须遵守的. 另外,如果这100不是保密费而是竞业限制补偿,我认为这也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法律对这一块儿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显然在打擦边球.让一个人放弃他的专业,改行后收入会有大幅度减少,而只给予每月100的补偿,是完全不合理的.(要考虑100占原来薪资的比例)我认为你不用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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