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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多年以前的汽车,税费如何计算

2021-10-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变革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没有纳入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2009年1月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所使用的汽车是销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所使用的汽车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必须以4%的一半缴纳增值税的销售所使用的汽车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必须以法定税率为17%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的附加。

相关法规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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