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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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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查封分为两种,一种是硬查封,不允许当事人占用使用,另一种是软查封,也叫活查封,允许当事人在采取保值增值情况下合理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2、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房产,依法应当查封,对于无法分割的房屋,应当整体查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22日公复字[2001]17号 你厅《关于我省深圳市公安局在办理一特大诈骗案件中对涉案资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1]40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获取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由于投资权益或股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其采取冻结等侦查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慎重使用。 3、如果公安机关在查封时未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得占有、使用等,当事人可以合理使用,嫌犯妻子将房子出租,获利100万元属于合法收入,不应收缴。如公安机关查封时书面通知不得占有、使用等,则该100万属于非法收益,应当予以追缴。
可查封。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离婚,将房产给子女或另一方的,属恶意转移财产,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债权人也可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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